资 讯
(相关资料图)
01
警惕!
诈骗团伙对儿童电话手表下手
据中国警方在线消息,近日,有涉诈人员借助儿童电话手表实施诈骗。他们假装借用儿童电话手表打电话,将儿童手表内的手机卡取走,为诈骗团伙提供通话通道。警方提醒家长:告诉孩子,不要轻易把手表借出去。一旦被骗,记得马上报警。
02
凌晨突发!
贵州一客栈火灾致9人遇难
据央视新闻消息,18日凌晨1时02分,贵州省黎平县肇兴镇肇兴村“梦幻肇兴”客栈发生一起火灾。救援力量迅速赶到现场开展救援,1时35分左右,火已被扑灭。经初步核实,起火建筑为砖混结构,过火面积约240平方米,事故造成9人不幸遇难、2人受伤,受伤人员已第一时间送医救治。起火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正在开展。
03
母亲带病儿买3张票
被无座男子骂哭
据封面新闻报道,16日,网友爆料称一列车上女子因儿子做过手术买了三张票,一无座男子指责这对母子霸座不道德,还把女子骂哭了。视频中,乘警介入处理,称男子有点过分了。17日,12306工作人员称,因特殊原因多买票是允许的,上车后须向工作人员告知,遇纠纷可联系工作人员。
04
QQ空间保存视频
“被外星人劫走”?回应来了
据中国新闻网消息,近日,“婚礼视频存QQ空间10年突然消失”引发热议。17日,吉林长春女子娜美(化名)反映,在QQ空间保存10年的婚礼视频全部消失,网页显示“该视频被外星人劫走,暂时看不了”。值得注意的是,娜美称自己是9级黄钻用户,并未主动点删除。对上述情况,腾讯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用户的数据已经恢复,而且早就恢复了。对此,不少网友评论称碰到过类似情况。
05
铁路部门通报批评泰安站
据@人民日报 消息,17日,铁路部门对泰安站多功能候车座椅(按摩座椅)经营服务问题进行了通报批评。铁路部门要求:(1)必须确保候车区域旅客候车座椅总数不减少,多功能候车座椅数量不得超过全部候车座椅的20%;(2)在多功能候车座椅区域醒目位置规范设置“免费就座、扫码按摩”标识;(3)对客流量大且候车面积不足的车站,进一步压减多功能候车座椅比例和数量。
06
男子将自家柯基犬从高空抛下
警方通报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浙江诸暨发布警方通报称,2023年8月17日13时许,一则“高空抛边牧犬”的信息在网上流传,引发网民关注。经立案调查,8月17日上午,王某(男,22岁)将自家柯基犬从高空抛下。目前,王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诸暨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7
电诈嫌疑人
看反诈电影时当场被抓
据新华社消息,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民警在贵州六盘水某电影院抓获正在观看反诈电影《孤注一掷》的电诈嫌疑人何某。经查,何某丈夫邓某也为涉诈人员,民警于当日21时将其抓获。据了解,邓某曾多次按照上家(另案处理)要求,使用自己银行卡帮其取现、洗钱,涉案金额超10万元。在丈夫介绍下,妻子何某也加入其中。目前,民警已追回赃款2.1万元,邓某被刑拘,何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 问
01
拍视频时路人入镜
侵犯对方肖像权吗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自媒体UP主,经常到全国网红旅游打卡地拍摄视频。因为要在视频中介绍、展示所在的景点环境,我常常拍摄景点全貌,而其中包含了在景点中穿插而过的路人。
如果我将这些视频放到各大网络平台播出,是否会侵犯这些人的肖像权?
大连 一朵小红花
【为您释疑】
一朵小红花 您好!
首先,如果视频以展现人文景观为主,而非专门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对象,属于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这种“偶然入镜”不会构成侵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合理实施该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但是,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如果你发布的内容中含有路人清晰的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清楚确认内容中的肖像为路人的形象,路人就对照片或视频展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
我国《民法典》颁布后,“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判定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肖像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如果你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照片,虽未以营利为目的,但仍涉嫌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金海
说 案
01
偷拍女同事发朋友圈称“老婆”
男子被公司开除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涉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案件。
刘某对公司女同事小玲心生爱慕,几经追求,小玲明确表示拒绝。随后,刘某竟在工作场所偷拍小玲照片,并配文“老婆”“女神”“我的女人”发朋友圈,还多次以短信、微信的方式对小玲进行骚扰。小玲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司知悉相关情况后,与小刘进行了谈话,告知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禁止性骚扰”的相关规定,遂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 余万元,仲裁申请被驳回。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显然超出了未婚男女正常追求异性的行为界限,且严重违反了公司执行的《员工手册》中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02
6男子“孤注一掷”缅北“淘金”
法院判了
近日,宁夏法制报报道了一起涉境外电诈的案件。被告人聂某等6人在朋友介绍下,意图偷渡到缅甸做荷官,后身陷诈骗窝点。
【案情回顾】
“去缅甸当发牌员,工作不累,一个月工资有几万块钱。”2020年9月4日,被告人聂某、韩某、唐某、张某、丁某及陈某耀(另案处理)等六人在朋友陈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准备前往缅甸赌场工作。
次日,被告人聂某等六人乘高铁从怀化至昆明,再从昆明乘飞机至云南省某县,后经他人运送,到达中缅国境附近。同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聂某等六人在“蛇头”(专门组织非法偷渡的人)的带领下,跋山涉水进入缅甸某县,开启了他们梦魇般的“异国之旅”。
六人先是被控制在“洪门国际”公司实施电信诈骗,因业绩不佳,“洪门国际”公司安排了一领队将六人转移至缅甸邦康某公司上班。眼看在缅甸不仅赚不到钱,还会遭受皮肉之苦,六人想回家的念头越来越迫切,当天便脱离领队控制逃跑。
当晚,丁某在邦康一家酒店的墙上看到偷渡回国扫二维码的广告,于是联系该人微信,交完回国费用后,在该人带领下于2020年10月8日凌晨徒步穿越国境到达云南省某县境内,丁某及同案人陈某耀被边防巡逻人员抓获。经丁某电话劝说,聂某等四人主动到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勐董派出所接受处理。
【审判结果】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聂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被告人聂某因实施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所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韩某、唐某、张某、丁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本期编辑: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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